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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23


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鄂林基【2015】9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促进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的强化和有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全面自查和专项重点稽查的通知》(林基稽【2015】13号)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开展2012- 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全面自查和专项重点稽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目的

  通过对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全面自查和专项重点稽查,了解和掌握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资金使用成效,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确保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和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稽查范围及对象

  范围:2012- 2014年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

  对象:所有享受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的市和县级森林公安机关。

  三、稽查内容

  (一)公安补助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无擅自调整资金计划、截留、滞留、违规抵扣资金等问题;

  (二)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是否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补助资金、虚列支出、转移、扩大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资金开支标准、私存私放补助资金、违反规定大额使用现金等问题;

  (三)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及时,记账依据是否完备齐全等;

  (四)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公安补助资金实施总体效果、有关政策落实等情况;

  (五)公安补助资金管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材料的真实及准确情况,信息公示情况,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实行政府采购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稽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此次稽查采取各市县自查和省林业厅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县市自查阶段(2015年6月20日前结束) 、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要按照稽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阶段(时间待定,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有关市州)

  省林业厅开展重点抽查。在各地自查基础上,派出稽查工作组,对部分市州进行重点抽查稽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资金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二)精心组织,认真自查。各地要从政策制度落实、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入手,对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纠正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着力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请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省林业厅基金管理站,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XQPHBLY@163.com,联系人:肖启平,电话:027- 51796203。自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管理情况;本地区森林公安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效果;本地区2012- 2014年森林公安补助资金计划、到位、结余情况;本次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有关工作或政策意见及建议;附表(见后)。

  (三)积极配合,确保成效。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地区自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省林业厅基金管理站开展的重点抽查稽查工作,准备好有关资料文件,包括:本地区有关森林公安补助资金管理的制度文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文件;森林公安补助资金实施(分配)方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的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单位有关资金使用、核算的会计账簿、会计凭单、原始凭证等资料;稽查工作组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等,确保稽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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